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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我 聯 合 國 人 民 同 茲 決 心

欲 免 後 世 再 遭 今 代 人 類 兩 度 身 曆 慘 不 堪 言 之 戰 禍,

重 申 基 本 人 權,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與 大 小 各 國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創 造 適 當 環 境, 俾 克 維 持 正 義, 尊 重 由 條 約 與 國 際 法 其 他 淵 源 而 起 之 義 務, 久 而 弗 懈,

促 成 大 自 由 中 之 社 會 進 步 及 較 善 之 民 生,

並 為 達 此 目 的
力 行 容 恕, 彼 此 以 善 鄰 之 道, 和 睦 相 處,

集 中 力 量, 以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及 安 全,

接 受 原 則, 確 立 方 法, 以 保 證 非 為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使 用 武 力,

運 用 國 際 機 構, 以 促 成 全 球 人 民 經 濟 及 社 會 之 進 展,

用 是 發 憤 立 志, 務 當 同 心 協 力, 以 竟 厥 功。
爰 由 我 各 本 國 政 府, 經 齊 集 金 山 市 之 代 表 各 將 所 奉 全 權 證 書, 互 相 校 閱, 均 屬 妥 善, 議 定 本 聯 合 國 憲 章, 並 設 立 國 際 組 織, 定 名 聯 合 國。

資料來源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preambl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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