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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人權保護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訂於哥本哈根)本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1980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公約,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書,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接受公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約束。公約於1981年9月3日對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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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政治權利公約
193 U.N.T.S. 135,
生效於1954年7月7日.
阿拉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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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非 常 狀 態 和 武 裝 衝 突 中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宣 言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第 3 3 1 8 ( X X I X ) 號 決 議 宣 布 大 會 ,
審 議 了 經 濟 及 社 會 理 事 會 一 九 七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第 1 8 6 1 ( L V I ) 號 決 議 所 載 的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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