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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類基因組與人權,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29屆會議決議 19, 41 (1997) (被聯合國大會大會採納, 大會決議 152, 聯合國第53屆會議 (1999))


第五十三屆會議
議程專案110(b)
大會決議
[根據第三委員會的報告(A/53/625/Add.2)通過]

53/152. 人類基因組與人權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1)國際人權盟約(2)以及其他有關人權的國際文書所載的宗旨和原則,
回顧人權委員會關於人權與生命倫理學的19933101993/91(3)19974161997/71號決議,(4)
回顧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意識到生命科學的迅速發展以及其中某些應用對人類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所產生的倫理問題,
謀求在尊重基本人權和人人獲益的情況下促進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科技進步,
強調在這方面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便使全人類均能享受生命科學的成果,防止利用生命科學做其他有害於人類的用途,
回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二十九屆會議於19971111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5)和實施該宣言的決議,(6)
認識到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範圍內實施《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的進程的重要性,
確信必須在國家和國際計畫中發展生命倫理學,
核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971111通過的《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1998129
85次全體會議


1. 217 A(III)號決議。
2. 2200 A(XXI)號決議,附件。
3. 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正式記錄,1993年,補編第3號》和更正(E/1993/23Corr.45),第二章,A節。
4. 同上,《1997年,補編第3號》(E/1997/23),第二章,A節。
5.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二十九屆會議記錄》,第一卷,《決議》,第16號決議。
6. 同上,第1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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