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號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開,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三藩市舉行其第三十一屆會議;
經決定以公約形式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七項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的某些提議;
考慮到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序言申明,“承認結社自由的原則”是改善勞動者的條件和保障和平的一種手段;
考慮到費城宣言重申“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
考慮到國際勞工大會第三十屆會議曾經一致通過了應作為國際準則基礎的各項原則;
考慮到聯合國大會第二屆會議對於這些原則表示贊同,並敦請國際勞工組織繼續努力,以期制訂一項或各項國際公約;
於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過以下公約,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四八年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
第一部分:結社自由
第1條
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實行下列規定。
第2條
工人和雇主應毫無區別的有權不經事先批准建立和參加他們自己選擇的組織,其唯一條件是遵守有關組織的規章。
第3條
第4條
行政當局不得解散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或中止其活動。
第5條
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有權建立和加入聯合會或同盟會,任何工人組織,雇主組織,聯合會或同盟會,均有權參加工人的或雇主的國際組織。
第6條
本公約第2,3,4條的規定,適用于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的聯合會和同盟會。
第7條
對於工人組織,雇主組織,它們的聯合會和同盟會獲得法人資格的問題,不得以限制應用本公約第2,3,4條的規定為條件。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在本公約中,“組織”一詞,系指以促進和保護工人或雇主的利益為目的的任何工人組織或雇主組織。
第二部分 保護組織權利
第11條
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承諾採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證工人和雇主自由地行使組織權利。
第三部分 雜項規定
第14-21條:非本土領地的適用聲明。
第四部分 最後條款
第14-21條:按標準最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