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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2542(XXIV) 号决议宣布

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G.A. res. 2542 (XXIV), 24 U.N. GAOR Supp. (No. 30) at 49, U.N. Doc. A/7630 (1969).

http://hrlibrary.law.umn.edu/instree/s1dspd.htm

大会,

 

注意到联合国各会员国根据宪章保证采取共同的和单独的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促进较高的生活水准、充分就业和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条件,

 

重申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宪章所宣布的关于和平、人的尊严与价值和社会公平的各项原则的信念。

回顾到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宣言、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以及联合国决议中的各项原则,

 

牢记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的规约、公约、建议和决议为社会进步所列举的各项标准,

 

深信人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彻底实现他的各种愿望,因此普遍促进社会和经济进步,从而为国际和平和团结作出贡献实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深信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一个方面,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作为另一个方面,两者密切地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

相信社会、经济或政治制度不同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友好关系和合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

强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更广泛的成长和变革过程中的相互依赖性,并强调一种对其社会各方面的一切阶段都充分考虑的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性。

感到遗憾:虽经各国和国际社会作出努力,世界社会局势发展仍没有取得足够的进步,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的主要责任在于这些国家本身,认为迫切需要缩短并从而消除经济上较先进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准的差距,为达该目的,各会员国应有责任采取各种旨在促进整个世界社会进步,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其经济成长的对内和对外政策,

认识到把消耗于军备上的和浪费于冲突和破坏的资源转而用于和平和社会进步工作的迫切性,

意识到科学和技术对于满足全人类的共同需要所能作出的贡献,

相信一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首要任务在于从社会生活中消除一切妨害社会进步的罪恶和障碍,特别是诸如不平等、剥削、战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这类罪恶,

希望促进全体人类朝着这些目标前进和克服妨碍实现这些目标的一切障碍,

庄严公布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并吁请为将本宣言用作各项社会发展政策的共同基础而采取国内的和国际的行动:

 

第一部分

 

原则

 

第一条

 

一切人民和全体人类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人种来源、家庭地位或社会地位、政治信念或其他信念,均应有权在尊严和自由中生活和享受社会进步的成果,而他们本身则应对此作出贡献。

 

第二条

 

社会进步和发展应建立在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上面,并应确保促进人权和社会公平,因而要求:

 

() 立即和彻底消除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对人民和个人的剥削、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包括纳粹主义和种族隔离政策,以及一切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其他政策和意识形态;

 

() 承认和有效地实行民事和政治的权利以及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而不加以任何歧视。

 

第三条

 

以下各项被认为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条件:

() 以人民自决权为基础的民族独立;

() 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

() 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 每个国家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有永久的主权;

() 每个国家以及每个民族和人民都有权利和责任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自己的优先重点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决定其完成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 社会、经济或政治方面制度不同的各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和平、友好关系和合作。

 

第四条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全体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和少年的成长和幸福所需的固有环境,应得到帮助和保护,以便它可以充分承担其在社会中的各种责任。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第五条

 

社会进步和发展要求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其中特别包括:

() 在开明舆论的条件下鼓励创造性的主动精神;

() 传播国内和国际的情报使人们了解整个社会中所发生的变化;

() 社会中的一切成员充分尊重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述的各项基本自由,单独地或通过社团积极参加确定和完成共同的发展目标;

() 保证人口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边缘地位的那部分人对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享有平等的机会,以求实现一个有效的完整社会。

 

第六条

 

社会发展要求保证人人有工作的权利和就业的自由。

 

社会进步和发展要求社会一切成员参加生产性的和有益于社会的劳动,要求对土地和生产资料建立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符合公平和财产的社会机能等原则的所有权的形式,以排除任何种类的对人的剥削,保证一切人对财产的平等权利和创造导致人民之间真正平等的条件。

 

第七条

 

国民收入和财富的迅速扩大及其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分配是所有社会进步的根本问题,并应因此而成为每个国家和政府首先关注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为了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和促进社会发展,必须通过取得优惠的贸易条件和销售它们的产品的公平而有利的价格以及其他办法来改善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第八条

 

每个国家的政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的责任在于确保其人民的社会进步和福利,拟定作为全面发展规划的一部分的各种社会发展措施,鼓励、调整或集结全国的力量以达此目的,以及引导社会结构中的必要的改变。在拟定社会发展措施中,每个国家内部发展中地区和发展地区之间以及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需要的不同应受到适当的注意。

 

第九条

 

社会进步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事务,国际社会应以一致的国际行动补充国家提高人民生活水准的努力。

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要求承认一切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并为了全人类利益而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探查、保护、使用和开发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诸如外层空间、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等环境区域的共同利益。

 

第二部分

 

目标

 

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目的应在尊重与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通过下述主要目标的实现,不断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准:

 

第十条

 

() 在一切职业阶层保证人人有工作的权利以及每个人有组织工会、工人协会与参加集体谈判的权利;促进充分的生产就业以及消除失业和就业不足;为一切人建立公平和有利的工作条件,包括改善卫生和安全的条件;保证不加任何歧视地给予劳动以公正的报酬和保证一种正当而合适的生活水准所需的足够高的最低限度工资;保护消费者;

() 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以及保证获得适当营养的权利;

() 消除贫困;保证不断地改进生活水平和给以公平的收入分配;

() 实现最高卫生标准,对全体居民提供健康保护,如果可能则免费提供;

() 扫除文盲和保证普遍获得文化、初级免费义务教育和各级免费教育的权利;提高终身教育的一般水平;

() 为一切人,特别是为低收入的各部分人和人口多的家庭提供足够的住房和杜会服务。

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样应以逐步实现下述主要目标为目的:

 

第十一条

 

() 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和社会福利事业,为所有因疾病、残废或年老而暂时或永久不能谋生的人,制定和改进社会保障和保险方案,以保证这些人和他们的家庭与家属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准;

() 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权利;关心儿童的抚育和健康;提供措施,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福利,特别是在怀孕期及其子女在幼年期工作的母亲和其收入是家庭生活唯一来源的母亲的健康和福利;对妇女给予孕产假和补助,并不使其失业和在工资方面受到损失;

() 保护儿童、老年人和残废人的权利并保证他们的福利;对在身体或精神方面处于不利状态的人提供保护;

() 以正义与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相互尊重与了解的理想教育青年,并在青年之中提高他们对这些理想的认识;促使青年充分参加国家发展的活动;

() 提供社会防卫措施并消除导致犯罪和违法行为,特别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条件;

() 保证使一切个人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行使和保障他们的权利中得到必要的帮助。

 

社会进步和发展应进一步以完成下述主要目标为目的:

 

第十二条

 

() 为迅速而持续不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特别要在各发展中国家创造这种条件;改变国际经济关系,即采取新的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方法,在国际合作中应以机会均等为各国的特有的权利,一如它在一个国家内部是个人的特有的权利那样;

() 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与剥削和一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其他习惯和意识形态;

() 消除一切形式的外国经济剥削,特别是国际垄断组织所进行的那种经济剥削,俾使每个国家的人民能够充分享受其本国资源的利益。

 

社会进步和发展最后应以实现下述主要目标为目的:

 

第十三条

 

() 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地分享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以及为了人类社会中社会方面发展的利益而不断地增进科学和技术的利用;

() 在科学、技术和物质进步同人类的智力、精神、文化和道德进步之间建立和谐的平衡;

() 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第三部分

 

方法和手段

 

根据本宣言所陈述的原则,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各项目标的实现,要求以国内和国际的行动来动员必要的资源,并须特别注意下述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四条

 

() 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进行规划,作为平衡的全面发展规划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 在必要时建立为制定和实行社会政策和计划所需的国内制度,并由有关各国考虑不同区域的条件和需要,特别是同这一国家的其他地方相比处于较为不利地位或较不发达的地区的发展,来促进有计划的地区发展;

() 促进基本的和实用的社会研究,特别是应用于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划与执行的国际比较研究。

 

第十五条

 

() 采取措施,保证由社会的一切成员有效地适当参加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的拟订和执行;

() 采取措施,运用诸如国家的和区域性的社会和经济进步及社会发展规划这类方法,使居民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本国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合作社、农村社团、工人和雇主组织以及妇女和青年组织参加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以期实现一个充分完整的民族社会,加速社会流动的过程和巩固民主制度;

() 动员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舆论以支持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 在国内和国际两方面传播社会情报使人民了解整个社会的变化情况并教育消费者。

 

第十六条

 

() 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国家资源并加以合理的和有效的利用;促进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内增多和加速生产性投资并促进就业;确定社会发展进程的方向;

() 逐渐增拨为资助发展的诸社会方面所需的必要预算资源和其他资源;

() 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特别是利用财政制度和政府开支作为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工具,以促进社会进步;

() 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流,以免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损害。

 

第十七条

 

() 采取措施,加速工业化过程,特别是加速各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过程,并适当注意这一过程的各个社会方面,以求有利于全体居民;发展一种有助于工业部门不停顿的和多样化的增长的适当的组织和法律体制;采取措施,克服由于城市发展和工业化――包括自动化――而产生的有害的社会后果;保持农村发展和城市发展之间的适当平衡,并特别在各大工业中心采取旨在保证较合乎健康的生活条件的措施;

() 进行整体的规划,以求解决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各种问题;

() 制订各种全面性的农村发展计划,以求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并促成一种有利于平衡的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关系和人口分布;

() 采取为社会的利益而适当地监督土地利用的措施。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各项目标同样需要采用下述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 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每个人不仅能有政治的和民事的权利,而且也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实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 促进以民主为基础的社会的和制度的改革并推动为消灭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剥削所必需、有助于高速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土地改革在内的变革。在土地改革中,要使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利用最好地为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各项目标服务;

() 采取措施,尤其是通过实施民主性的土地改革,提高农业生产并使之多样化,以保证足够的和良好平衡的粮食供应、保证在全体居民之中的公平的粮食分配和营养水准的改善;

() 采取措施,在政府的参加下实行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造价低廉的住房计划;

() 发展和扩大运输和交通系统,特别是各发展中国家的运输和交通系统。

 

第十九条

 

() 对全体居民提供免费的卫生服务和人人可以利用的充足防治疾病设备及福利医疗眼务;

() 制定和确立立法措施和行政条例,以便执行社会保障计划与社会福利服务的全面规划和改进与调整现有服务业务;

()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97 号公约和有关外来移居工人的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为外来移居工人及其家庭采取措施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 制定适当措施,使精神或身体残废的人特别是儿童和少年恢复正常生活,以便他们能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成为有用的社会成员――这些措施应包括提供治疗和专门用具、教育、职业指导和社会指导、训练和有选择地安置工作以及其他必须的帮助――并创造社会条件,使有缺陷的人不因其丧失劳动能力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条

 

() 对工会提供充分的民主自由;给予一切工人以结社的自由,包括参加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承认建立其他劳动人民组织的权利;为工会日益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准备;工会一切成员有效地参与决定影响其利益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

() 通过适当的技术措施和立法措施并为实行包括限制工时在内的这类措施提供物质前提,改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条件;

() 为发展协调的工业关系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 训练本国人员和干部,包括社会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所需要的管理、执行、专业和技术人员;

() 采取措施,加速扩大和改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以及在各级均应免费提供的训练和再训练;

() 提高教育的一般水平;发展和扩大国内报道工具以及合理的充分使用这些工具,以继续教育全体居民和鼓励他们参加社会发展活动;建设性地利用空闲时间,特别是儿童和少年的空闲时间;

() 制定国内和国际的政策与措施,以避免人才外流和排除其不利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 发展和调整各项旨在增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根本作用的政策和措施;

() 按照需要,在国家人口政策范围内制定和建立作为福利医疗服务的一部分的属于人口领域的各项计划,包括教育、人员训练和对家庭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方法使他们能够行使其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子女的数目和出生间隔的权利;

() 建立照料儿童的适当设施以有利于儿童和工作的父母。

 

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各项目标最后需要采用下述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 在联合国发展政策内为各发展中国家确定足够高的经济增长率指标,以导致这些国家的增长率有实质性的加速提高;

() 提供条件较优的更大援助;执行以经济上先进的各国国民总产值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百分之一为最低限度的援助量指标;通过低利率贷款和宽期限偿还贷款的办法,普遍放宽对发展中国家贷款的条件,并保证这种贷款严格地根据社会经济标准进行分配而不带有任何政治考虑;

() 在尽可能最充分的程度上和优惠的条件下提供双边的和多边的技术、财政与物质援助并对国际援助予以进一步的调整,以求实现国家发展计划的各项社会目标;

() 对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财政与物质的援助和便于这些国家直接开发其本国资源与自然财富的有利条件,俾使这些国家的人民能够充分地从其本国资源中获得利益;

() 扩大基于平等和无歧视的原则的国际贸易;用公平的贸易条件纠正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地位;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输出建立一种普遍的、非互惠的和无歧视的特惠待遇制度;缔结和执行普遍的和广泛的商品协定;由国际机构对合理的缓冲储备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

 

() 加强国际合作以求保证有关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情报、知识和经验的国际交换;

() 经济与社会制度不同和发展水平相异的各国在互利和严格遵守与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最广泛的技术、科学与文化的国际合作和经验的相互利用;

() 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对科学和技术的利用;为向发展中国家传送和交换包括专门技能和专利权在内的技术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 在国内和国际方面制定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法律措施和管理措施;

() 按照适当的国际制度,并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予以特殊考虑的情况下,在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的每一个国家中,为求补充可用于实现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国家资源,来利用和开发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诸如外层空间、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这类环境区域的资源。

 

第二十六条

 

对各种由于侵略和侵略者非法占领领土而造成的不论是属于社会性质或经济性质的损失予以补偿,包括归还和赔偿。

 

第二十七条

 

() 实现全面彻底裁军并引导逐步腾出的资源用于经济社会进步,为世界各地的人民谋求福利和特别为发展中国家谋求利益;

() 采取有助于裁军的措施,特别是包括彻底禁止核武器试验,禁止试制、生产和储存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以及防止核废弃物污染海洋和内陆水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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