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居 住 國 公 民 個 人 人 權 宣 言 G.A. res. 40/144, annex, 40 U.N. GAOR Supp. (No. 53) at 252, U.N. Doc. A/40/53 (1985).


大 會 ,

考 慮 到 《 聯 合 國 憲 章 》 激 勵 全 世 界 對 所 有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不 分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或 宗 教 的 區 別

考 慮 到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宣 布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 在 尊 嚴 和 權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 人 人 有 資 格 享 受 該 宣 言 所 載 的 所 有 權 利 和 自 由 , 不 分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血 統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區 別 ,

考 慮 到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還 宣 布 人 人 有 權 在 任 何 地 方 被 承 認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並 有 權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護 而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平 等 保 護 而 不 受 違 反 該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視 行 為 和 煽 動 這 種 歧 現 的 任 何 行 為 之 害 。

認 識 到 關 於 人 權 的 兩 項 國 際 公 約 的 締 約 各 國 承 擔 保 証 這 兩 項 公 約 所 宣 布 權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有 種 族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治 或 其 他 見 解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會 出 身 、 財 產 、 血 統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區 別 ,

意 識 到 隨 著 交 通 的 改 善 以 及 各 國 之 間 和 平 和 友 好 關 係 的 發 展 , 在 本 人 非 其 公 民 的 國 家 境 內 居 住 的 個 人 越 來 越 多 ,

重 申 《 聯 合 國 憲 章 》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

確 認 國 際 文 書 中 規 定 的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保 護 也 應 對 了 非 居 住 國 公 民 的 個 人 給 予 保 証 ,

玆 宣 布 本 宣 言 :

第 1 條

為 本 宣 言 的 目 的 , “ 外 僑 ” 一 詞 , 在 適 當 顧 及 以 下 各 條 的 限 制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 應 指 在 一 國 境 內 但 非 該 國 國 民 的 任 何 個 人 。

第 2 條

1 . 本 宣 言 內 任 何 規 定 不 應 解 釋 為 使 任 何 外 僑 非 法 入 境 並 在 一 國 境 內 的 事 實 合 法 化 , 也 不 應 解 釋 為 限 制 任 何 國 家 頒 布 有 關 外 僑 入 境 及 其 居 留 條 件 的 法 律 規 章 或 對 國 民 和 外 僑 加 以 區 別 的 權 利 。 但 此 種 法 律 規 章 不 應 違 背 該 國 所 負 包 括 在 人 權 領 域 的 國 際 法 律 義 務 。

2 . 本 宣 言 不 應 損 及 享 有 國 內 法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和 一 國 依 照 國 際 法 所 應 賦 予 外 僑 的 權 利 , 即 使 本 宣 言 不 承 認 這 類 權 利 或 在 較 小 範 圍 內 承 認 這 類 權 利 。

第 3 條

各 國 應 公 布 影 響 外 僑 的 本 國 法 律 或 規 律 。

第 4 條

外 僑 應 遵 守 居 住 或 所 在 國 的 法 律 , 並 尊 重 該 國 人 民 的 風 俗 和 習 慣 。

第 5 條

1 . 外 僑 得 依 照 國 內 法 規 定 並 在 符 合 所 在 國 的 有 關 國 際 義 務 的 情 況 下 , 特 別 享 有 以 下 權 利 :

( a ) 生 命 和 人 身 安 全 的 權 利 ; 外 僑 不 應 受 任 意 逮 捕 或 拘 留 ; 除 非 根 據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理 由 和 按 照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程 序 , 外 僑 不 應 被 剝 奪 自 由 ;

( b ) 隱 私 、 家 庭 、 住 宅 或 通 信 受 到 保 護 , 不 受 任 意 或 非 法 干 涉 的 權 利 ;

( c ) 在 法 院 、 法 庭 和 所 有 其 他 司 法 機 關 和 當 局 前 獲 得 平 等 待 遇 的 權 利 , 並 在 刑 事 訴 訟 和 依 照 法 律 的 其 他 訴 訟 過 程 中 , 必 要 時 免 費 獲 得 傳 譯 協 助 的 權 利 ;

( d ) 選 擇 配 偶 、 締 婚 、 建 立 家 庭 的 權 利 ;

( e ) 享 有 思 想 、 意 見 、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權 利 ; 表 示 他 們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權 利 , 只 受 法 律 所 規 定 的 並 為 保 護 公 共 安 全 、 秩 序 、 衛 生 或 道 德 或 他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要 的 限 制 ;

( f ) 保 持 他 們 的 語 言 、 文 化 和 傳 統 的 權 利 ;

( g ) 將 收 入 、 儲 蓄 或 其 他 的 私 人 金 錢 資 產 轉 移 國 外 的 權 利 , 但 須 遵 守 國 內 的 貨 幣 規 章 。

2 . 在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的 限 制 以 及 民 主 社 會 為 了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 公 共 秩 序 、 公 共 衛 生 或 道 德 或 他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所 必 需 的 限 制 並 符 合 有 關 國 際 文 書 所 承 認 的 以 及 本 宣 言 所 規 定 的 其 他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 外 僑 應 享 有 以 下 權 利 :

( a ) 離 開 該 國 的 權 利 ;

( b ) 自 由 發 表 意 見 的 權 利 ;

( c ) 和 平 集 會 的 權 利 ;

( d ) 依 照 國 內 法 的 規 定 , 單 獨 擁 有 及 與 他 人 共 同 擁 有 財 產 的 權 利 。

3 . 在 不 違 反 第 2 款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合 法 在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僑 應 享 有 行 動 自 由 和 在 國 境 內 自 由 選 擇 居 所 的 權 利 。

4 . 在 符 合 國 內 法 的 規 定 並 獲 正 當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 合 法 居 住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僑 , 其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或 受 養 子 女 應 獲 容 許 隨 同 外 僑 入 境 或 與 外 僑 團 聚 和 共 同 生 活 。

第 6 條

對 外 僑 不 得 施 加 酷 刑 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處 罰 , 尤 其 是 對 任 何 外 僑 不 得 未 經 其 自 由 同 意 , 以 其 作 醫 學 或 科 學 實 驗 。

第 7 條

對 合 法 在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僑 , 只 能 根 據 依 法 作 出 的 判 決 將 其 驅 逐 出 境 , 並 且 除 因 國 家 安 全 的 重 大 理 由 必 須 另 行 處 理 外 , 應 准 其 提 出 不 應 被 驅 逐 的 理 由 , 並 將 其 案 件 提 交 主 管 當 局 或 經 主 管 當 局 特 別 指 定 的 人 員 覆 審 , 並 准 其 委 托 代 表 向 上 述 當 局 或 人 員 陳 述 理 由 . 禁 止 基 於 種 族 、 膚 色 、 宗 教 、 文 化 、 出 身 或 民 族 本 源 , 個 別 或 集 體 驅 逐 這 類 外 僑 。

第 8 條

1 . 合 法 居 住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僑 依 照 國 內 法 規 定 , 還 應 享 有 下 列 權 利 , 但 須 受 第 4 條 所 述 外 僑 義 務 的 限 制 :

( a ) 有 權 享 有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工 作 條 件 、 公 平 和 工 資 和 同 值 工 作 同 等 報 酬 而 沒 有 任 何 差 別 , 特 別 保 障 婦 女 有 不 低 於 男 子 所 享 有 的 工 作 條 件 且 同 工 同 酬 ;

( b ) 有 權 加 入 他 們 選 擇 的 工 會 和 其 他 組 織 或 協 會 並 參 加 它 們 的 活 動 。 對 這 一 權 利 的 行 使 , 不 得 加 以 除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及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為 了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的 利 益 或 為 了 保 護 他 人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所 需 要 的 限 制 以 外 的 任 何 限 制 ;

( c ) 有 權 享 有 健 康 保 護 、 醫 療 、 社 會 保 障 、 社 會 服 務 、 教 育 、 休 閑 , 但 須 符 合 有 關 規 章 關 於 參 與 必 要 條 件 的 規 定 , 並 且 不 對 國 家 資 源 造 成 不 適 當 的 負 擔 。

2 . 為 保 護 在 所 在 國 從 事 合 法 有 酬 工 作 的 外 僑 的 權 利 , 有 關 國 家 政 府 可 在 多 邊 或 雙 邊 公 約 內 對 這 些 權 利 加 以 明 確 規 定 。

第 9 條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任 何 外 僑 合 法 取 得 的 資 產 。

第 1 0 條

任 何 外 僑 應 可 在 任 何 時 候 與 他 具 有 國 民 身 分 的 國 家 的 領 事 館 或 外 交 使 團 自 由 聯 繫 , 如 果 沒 有 該 國 領 事 館 或 外 交 使 團 , 則 可 與 受 托 在 他 所 居 留 國 家 內 保 護 他 具 有 國 民 身 分 的 國 家 的 利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國 家 的 領 事 館 或 外 交 使 團 自 由 聯 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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