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際 文 化 合 作 原 則 宣 言 聯 合 國 教 育 、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大 會 第 十 四 屆 會 議 於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宣 布 UNESCO's Standard-Setting Instruments, IV.C. (1994).


聯 合 國 教 育 、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大 會 於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本 組 織 成 立 二 十 周 年 紀 念 日 在 巴 黎 舉 行 第 十 四 屆 會 議 ,

回 顧 本 組 織 的 組 織 法 裏 表 明 : “ 因 為 戰 爭 是 在 人 的 心 中 開 始 的 , 所 以 , 保 護 和 平 必 須 建 於 人 的 心 中 ” , 而 且 , 和 平 如 果 希 望 能 持 久 , 則 必 須 以 全 人 類 智 慧 上 和 精 神 上 的 團 結 為 基 礎 ,

回 顧 組 織 法 裏 也 說 明 廣 泛 傳 播 文 化 和 教 育 人 類 崇 尚 正 義 、 自 由 與 和 平 , 是 保 持 人 類 尊 嚴 所 必 要 , 並 為 所 有 國 家 必 須 以 一 種 互 相 協 助 和 共 同 關 切 的 精 神 去 執 行 的 神 聖 義 務 ,

考 慮 到 本 組 織 各 成 員 國 都 相 信 應 該 追 求 真 理 和 自 由 交 換 意 見 和 知 識 , 它 們 曾 經 同 意 和 決 定 發 展 和 增 加 它 們 人 民 之 間 聯 絡 的 工 具 ,

考 慮 到 : 雖 然 技 術 方 面 的 進 步 促 進 了 知 識 和 意 見 的 啟 發 和 傳 播 , 可 是 , 對 各 國 人 民 生 活 方 式 和 習 慣 的 罔 然 無 知 , 仍 然 是 促 進 各 國 間 友 好 、 和 平 合 作 和 人 類 進 步 的 障 礙 ,

顧 到 聯 合 國 大 會 所 先 後 宣 布 的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 《 給 予 殖 民 地 國 家 和 人 民 獨 立 宣 言 》 、 《 聯 合 國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宣 言 》 、 在 青 年 中 促 進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和 平 、 互 尊 和 了 解 的 理 想 的 宣 言 和 不 容 許 干 涉 各 國 內 政 和 保 護 各 國 獨 立 和 主 權 的 宣 言 ,

深 信 本 組 織 最 初 二 十 年 的 經 驗 說 明 了 如 果 要 加 強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 必 須 確 定 其 原 則 ,

宣 布 此 一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原 則 宣 言 , 以 助 各 國 政 府 和 負 責 文 化 活 動 的 各 當 局 、 組 織 、 協 會 和 機 構 均 能 經 常 受 到 這 些 原 則 的 指 導 , 並 期 按 照 本 組 織 組 織 法 的 規 定 , 通 過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間 的 教 育 、 科 學 和 文 化 關 係 , 促 進 聯 合 國 憲 章 裏 所 述 和 平 與 福 利 方 面 的 目 標 :

第 一 條

一 、 各 種 文 化 部 具 有 尊 嚴 和 價 值 , 必 須 予 以 尊 重 和 保 存 。

二 、 每 一 人 民 都 有 發 展 其 文 化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三 、 所 有 文 化 都 是 屬 於 全 體 人 類 的 共 同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它 們 的 種 類 繁 多 , 彼 此 互 異 , 並 互 為 影 響 。

第 二 條

各 國 應 盡 力 一 起 ─ ─ 可 能 時 同 時 ─ ─ 發 展 文 化 的 各 部 門 , 以 期 在 技 術 進 步 和 人 類 智 慧 上 和 道 德 上 的 進 步 之 間 建 立 一 種 和 諧 的 平 衡 。

第 三 條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的 範 圍 應 包 括 有 關 教 育 、 科 學 和 文 化 的 智 力 的 和 創 造 的 活 動 的 所 有 方 面 。

第 四 條

各 種 形 式 的 國 際 文 化 合 作 ─ ─ 雙 邊 的 或 者 多 邊 的 , 地 區 性 的 或 者 世 界 性 的 ─ ─ 應 以 下 列 各 點 為 目 的 :

一 、 傳 播 知 識 , 啟 發 才 能 和 提 高 文 化 ;

二 、 發 展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的 和 平 關 係 和 友 誼 並 增 進 對 彼 此 生 活 方 式 的 了 解 ;

繼 續 執 行 本 宣 言 序 言 部 分 所 回 顧 的 各 個 聯 合 國 宣 言 裏 所 定 的 原 則 ;

四 、 使 人 人 能 夠 獲 得 知 識 , 享 受 各 國 人 民 的 藝 術 和 文 學 , 分 享 科 學 方 面 和 世 界 各 部 分 作 出 的 進 步 以 及 這 些 進 步 所 產 生 的 利 益 , 並 對 文 化 生 活 的 提 高 作 出 貢 獻 ;

五 、 提 高 世 界 各 部 分 人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和 物 質 生 活 水 平 。

第 五 條

文 化 合 作 是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國 家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他 們 應 當 互 相 分 享 彼 此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第 六 條

國 際 合 作 在 通 過 其 本 身 的 良 好 行 動 促 進 所 有 文 化 的 提 高 的 同 時 , 應 尊 重 每 一 文 化 的 特 殊 性 質 。

第 七 條

一 、 在 最 自 由 的 交 換 和 討 論 的 基 礎 上 廣 泛 地 傳 播 思 想 和 知 識 , 是 創 造 性 活 動 、 追 求 真 理 和 發 展 人 格 所 必 要 的 。

二 、 在 文 化 合 作 上 , 應 著 重 足 以 創 造 一 種 友 好 和 和 平 氣 氛 的 思 想 和 價 值 。 在 態 度 上 和 在 意 見 的 表 達 上 , 應 當 避 免 任 何 敵 意 的 痕 蹟 。 在 提 供 資 料 和 傳 播 資 料 時 , 應 力 求 保 証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

第 八 條

文 化 合 作 的 進 行 , 應 當 是 為 了 所 有 從 事 該 項 合 作 的 國 家 的 共 同 利 益 。 文 化 合 作 所 引 起 的 交 換 , 其 安 排 應 依 據 廣 泛 互 惠 的 精 神 。

第 九 條

文 化 合 作 應 對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建 立 穩 定 的 、 長 久 的 關 係 作 出 貢 獻 , 使 這 種 關 係 盡 可 能 少 受 國 際 生 活 中 可 能 造 成 的 緊 張 的 影 響 。

第 十 條

文 化 合 作 應 特 別 注 意 青 年 的 道 德 和 智 力 教 育 , 培 養 其 友 好 、 國 際 了 解 與 和 平 精 神 , 並 應 促 使 各 國 認 識 在 各 部 門 對 後 起 一 代 促 進 啟 發 才 能 和 訓 練 的 必 要 。

第 十 一 條

一 、 各 國 在 它 們 的 文 化 關 係 上 , 應 顧 到 聯 合 國 的 各 項 原 則 。 它 們 在 尋 求 達 成 國 際 合 作 時 , 應 尊 重 各 國 的 主 權 平 等 , 並 應 避 免 干 涉 本 質 上 屬 於 任 何 國 家 國 內 管 轄 的 事 件 。

二 、 本 宣 言 各 項 原 則 的 執 行 , 應 適 當 地 顧 到 各 項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4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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