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維也納宣言 , 世界人權會議,維也納,1993年,6月14 日 -25日, U.N. Doc. A/CONF.157/24 ( 第一部分 ) 20 (1993).

 

Vienna Declaratio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 Vienna, 14 - 25 June 1993, U.N. Doc. A/CONF.157/24 (Part I) at 20 (1993).

 

http://hrlibrary.law.umn.edu/instree/l1viedec.html

 

 

世界人權會議,

 

  考慮到促進和保護人權是國際社會的一件優先事項,而這會議又是一獨特的機會,由此可全面分析國際人權體系和人權保護機制,爭取以公正、均衡的方式增強並促成更充分地遵守這些權利,

 

  承認並肯定一切人權都源于人與生 俱 來的尊嚴和價 值 ,人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中心主體,因而應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應積極參與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重申堅決維護《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宗旨和原則,

 

  重申《聯合國憲章》第五十六條中的承諾,願意采取共同和個別行動,適當地注重發展有效的國際合作,以達成第五十五條所載之宗旨,包括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強調各國按照《聯合國憲章》有責任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序言部分,特別是決心重申對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 值 、男女的權利平等、大國小國的權利平等之信念,

 

  又回顧《聯合國憲章》序言部分表示決心欲免後世再遭戰禍,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強調《世界人權宣言》是各國人民和所有國家所爭取實現的共同標准,是啓迪的源泉,是聯合國據之以推進現有國際人權文書、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標准的制訂工作的基礎,

 

  考慮到國際舞台上正發生著重大變化,各國人民渴望建立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所載原則爲基礎,包括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尊重平等權利和人民自決原則,實現和平、民主、正義、平等、法治、多元化發展,提高生活水平,同舟共濟,

 

  深切關注婦女在世界上繼續面對著多種形式的歧視和暴力,

 

  承認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需要合理化,加以擴充,以便增強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機制,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國際人權標准的目標,

 

  考慮到在突尼斯、聖約瑟和曼谷召開的三個區域會議通過的宣言以及各國政府提出的意見,並考慮到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所作的建議以及獨立專家在世界人權會議籌備過程中編寫的研究報告,

 

  喜見 1993 年被定爲世界土著人民國際年,國際社會以此重申有決心確保土著人民能享受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尊重他們的文化和特性的價 值 和多姿多彩,

 

  還承認國際社會應當設法克服眼前的障礙,迎接對充分實現一切人權的挑戰,制止由此在世界上繼續發生的侵犯人權事件,

 

  宣告我們時代的精神和現實,要求世界人民和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再接再厲,獻身于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全球任務,以確保這些權利能被充分和普遍地享受,

 

  決心爲國際社會的承諾邁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續地從事國際合作和團結,使人權事業能取得實際的進展,

 

  莊嚴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第一部分

 

1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所有國家莊嚴承諾依照《聯合國憲章》、有關人權的其他國際文書和國際法履行其促進普遍尊重、遵守和保護所有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義務。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質不容置疑。

 

  在這一框架 內 ,加強人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對于充分實現聯合國的宗旨至關重要。

 

  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全人類與生 俱 來的權利;保護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各國政府的首要責任。

 

2 、所有民族均擁有自決的權利。出于這種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采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利。世界人權會議認爲拒 絕 自決權是違反了人權,強調有效實現自決權的重要性。

 

  根據《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合作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宣言》,這不得被解釋爲授權或鼓勵采取任何行動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只要這些主權和獨立國家是遵從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決的原則行事,因而擁有一個代表無區別地屬于領土 內 的全體人民的政府。

 

3 、對處于外來占領下的人民應采取有效國際措施,保障並監測人權標准的執行,並應依據人權准則和國際法,特別是依據 1949 年 8 月 14 日《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 內 瓦公約》以及其他適用的人道主義法標准。

 

4 、促進和保護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必須按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國際合作的宗旨,視爲聯合國的一項首要目標。在這些宗旨和原則的框架 內 ,促進和保護所有的人權是國際社會合法的關注。因此,凡是與人權有關的各機體和專門機構應在一貫和客觀地執行人權文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協調其活動。

 

5 、一切人權均爲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要考慮,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6 、聯合國系統爭取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能依據《聯合國憲章》促進在國與國間發展和平友好關系所需的穩定和福利,有助于改進和平與安全以及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條件。

 

7 、促進和保護人權的進程應當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推動。

 

8 、民主、發展和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民主的基礎是人民自由表達決定自己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的意願,充分參與生活的一切方面。在上述條件下,在國家級和國際級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應當普遍,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附加條件。國際社會應當支持在全世界加強和促進民主,發展及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

 

9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國際社會應支持決心實行民主化和經濟改革的最不發達國家,其中許多是非洲的最不發達國家,使它們能 夠 成功地過渡到民主和經濟發展。

 

10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發展權利宣言》所闡明的發展權利是一項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權利,也是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正如《發展權利宣言》所聲明,人是發展的中心主體。

 

  雖然發展能促進人權的享受,但缺乏發展並不得被援引作爲 剝 奪國際公認的人權的理由。

 

  各國應互相合作,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障礙。國際社會應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實現發展權利,消除發展障礙。

 

  爲了在執行發展權利方面取得持久的進展,需要國家一級實行有效的發展政策,以及在國際一級創造公平的經濟關系和一個有利的經濟環境。

 

11 、發展權應得到履行,俾以平等地滿足今後世代的發展和環境需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非法傾棄毒性和危險物質和廢料有可能對每個人享受生命和健康的人權構成一種嚴重的威脅。

 

  因此,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通過並大力執行有關傾棄毒性有危險産品和廢料的現有各公約,並進行合作,防止非法傾倒。

 

  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實用的利益。世界人權會議注意到某些進展,特別是在生物醫學和生命科學以及信息技術領域,有可能對個人的完整尊嚴和人權起到潛在的不良後果,呼籲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人權和尊嚴在此普遍受關注領域得到充分的尊重。

 

12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國際社會作出一切努力,減輕發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以便補足這些國家政府的努力,爭取全面實現這些國家人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13 、各國和各國際組織有必要同非政府組織合作,爲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確保充分和有效地享受人權創造有利的條件。各國必須消除所有侵犯人權的現象及其原因,消除享受這些權利所面臨的障礙。

 

14 、極端貧窮的廣泛存在妨礙人權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減輕和最終消除貧窮仍然必須是國際社會的高度優先事項。

 

15 、無任何區別地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國際人權法的一項基本規則。迅速和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仇外情緒以及與之相關的不容忍,這是國際社會的優先任務之一。各國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與之鬥爭。促請各團體、機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個人加緊努力,合作和協調開展抵制這類邪惡的活動。

 

16 、世界人權會議歡迎在廢除種族隔離方面取得的進展,呼籲國際社會和聯合國系統協助這一進程。

 

  世界人權會議痛惜企圖破壞尋求以和平方式廢除種族隔離的努力的暴力行爲仍不斷在發生。

 

17 、恐怖主義行爲、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現,以及在某些國家與販毒的聯系,是旨在摧毀人權、基本自由和民主的活動,威脅到領土的完整和國家的安全,破壞合法政府的穩定。國際社會應采取必要步驟,加強合作,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

 

18 、婦女和女童的人權是普遍性人權當中不可 剝 奪和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使婦女能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充分、平等地參與政治、公民、經濟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別的一切形式歧視,這是國際社會的首要目標。

 

  基于性別的暴力和一切形式的性騷擾和 剝 削,包括産生于文化偏見和國際販賣的此類活動,都不符合人的尊嚴和價 值 ,必須鏟除。這一目標可通過法律措施、借力于經濟和社會發展、教育、安全娩育和保健、以及社會支助等領域的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付諸實現。

 

  婦女的人權應成爲聯合國人權活動、包括促進有關婦女的所有人權文書的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機構、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加強努力,保護和促進婦女和女童的人權。

 

19 、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屬于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之極爲重要,有助于這些人所居住的國家的政治和社會安定。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各國有義務依照《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人的權利宣言》,確保屬于少數群體的人可不受歧視、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和有效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屬于少數群體的人有權自由地、不受幹預、不受任何形式歧視地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私下或公開使用自己的語言。

 

20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土著人民固有其尊嚴,對社會發展和多元化能作出獨特貢獻,堅決重申國際社會致力于土著人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福利,讓他們享受可持續發展的成果。各國應確保土著人民充分和自由參與社會的各個方面,特別是與其有關的事務。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土著人民權利之重要,還考慮到促進和保護其權利有助于這些人民所居住國家的政治和社會穩定,各國應依照國際法協調采取積極步驟,確保在平等和不歧視的基礎上尊重土著人民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承認其獨有特性、文化和社會組織的價 值 和多元化。

 

21 、世界人權會議欣悉許多國家早日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注意到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行動計劃》確認了兒童的人權,促請各國在 1995 年之前普遍批准這項公約,並通過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爲此盡量調撥可用資源,有效地實施公約。在有關兒童的所有行動中應首先考慮非歧視和兒童的最佳利益,適當注意兒童的意見。應加強國家和國際機制和方案保衛和保護兒童,特別是保護女童、被棄兒童、街童、受到包括以兒童色情、兒童賣淫或販賣人體器官進行的經濟和性 剝 削的兒童、受到包括艾滋病在 內 疾病之害的兒童、難民和流離失所的兒童、受拘留的兒童、武裝衝突中的兒童、以及受饑荒、旱災和其他緊急局勢之害的兒童。應促進國際合作與團結,支持執行公約,使兒童權利在聯合國全系統的人權行動中占有優先地位。

 

  世界人權會議還強調,爲了兒童身心品質的充分和協調發展,應讓他們在家庭環境中成長,因此家庭應得到更多的保護。

 

22 、需要特別注意確保殘疾人不受歧視、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積極參與社會的各個方面。

 

23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每一個人無任何區別地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並獲得 躲 避迫害的庇護,並有權返回自己的國家。在這方面,會議強調下列文書的重要性:《世界人權宣言》、 1951 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該公約的 1967 年《議定書》、以及各區域文書。會議贊賞有些國家繼續在其領土 內 接納和收容大量難民,並贊賞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全力以赴執行其任務。會議還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表示贊賞。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包括武裝衝突在 內 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爲是導致人民流離失所的多重複雜因素之一。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鑒于全球難民危機十分複雜,國際社會必須依據《聯合國憲章》、有關國際文書和國際團結的要求,本著負擔分攤的精神,在顧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職權的前提下與有關國家和有關組織協調合作采取綜合辦法。這其中應包括制訂戰略處理難民和其他流離失所者遷移的根源和影響,加強應急准備和反應機制,提供有效的保護和援助,同時要考慮到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設法達成持久的解決,最好爭取尊嚴和安全的自願遣返,包括各國際難民會議采納的辦法等。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國家的責任,特別是有關原籍國的責任。

按照這種綜合方針,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必須通過政府間組織和人道主義組織等渠道,特別注意與國 內 流離失所者有關的各種問題,包括他們的自願和安全遣返和康複,找出持久的解決辦法。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人道主義法原則,世界人權會議進而強調向所有自然和人爲災難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4 、必須高度重視促進和保護屬于被置于脆弱地位群體的人、包括移徙工人的人權,消除對他們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加強和更有效地執行現有的人權文書。各國有義務制訂和保持國家級的適當措施,特別是教育、保健和社會支助領域的措施,以爭取促進和保護屬其人口脆弱層次者的權利,確保其中關心解決自己問題的人能 夠 參與其事。

 

25 、世界人權會議申明, 絕 對貧困和被排除在社會之外是對人的尊嚴的侵犯,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加強對 絕 對貧困現象及其成因的了解,包括與發展問題有關的原因,以便促進最貧困者的人權,解決極端貧困和被社會排斥問題,讓他們享有社會進步的成果。各國必須扶助最貧困者參與他們所生活的社區的決策進程,促進人權和努力掃除 絕 對貧困現象。

 

26 、世界人權會議對在編纂人權文書方面取得的進展表示歡迎,認爲這是一個具有活力的演進進程,敦促所有國家普遍批准人權條約,鼓勵所有國家加入這些國際文書,鼓勵所有國家盡可能避免做出保留。

 

27 、每個國家均應提供一個有效的補救框架,解決人權方面的冤屈或人權遭受侵犯的問題。司法工作,包括執法和檢察機關、特別是獨立的司法和法律專業部門,完全符合國際人權文書所載的適用標准,是充分和不歧視地實現人權的關鍵,也是民主和可持久的發展進程所不可或缺的。在這方面,從事司法工作的機構應得到適當的資金,國際社會應增加技術和獎金的援助。聯合國有責任優先安排利用咨詢服務特別方案,實現有力的和獨立的司法行政。

 

28 、世界人權會議對于大規模的侵犯人權表示震憾,特別是以種族滅 絕 、 “ 種族淨化 ” 和戰時有組織地強奸婦女等形式出現,造成了大批難民外逃和人民的流離失所。世界人權會議強烈譴責這些駭人聽聞的行爲,再次呼籲懲治罪犯,立即停止此類暴行。

 

29 、世界人權會議對于世界各地繼續發生無視國際人權文書所載標准、無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侵犯人權的事件,而且受害人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補救,表示嚴重關切。

 

  世界人權會議對于武裝衝突中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者的人權受到侵犯,深感關注。因此,會議呼籲各國和武裝衝突的所有當事方嚴格遵守 1949 年《日 內 瓦公約》所列之國際人道主義法及國際法的其他規則和原則、嚴格遵守各項國際公約所規定保護人權的最起碼標准。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 1949 年《日 內 瓦四公約》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其他有關文書都曾列明受害者有得到人道主義組織援助的權利,呼籲保障此類援助的安全和及時送達及接受。

 

30 、世界人權會議還對嚴重阻礙充分享受所有人權的嚴重和蓄意侵犯事件和情況在世界各地繼續發生表示震憾和譴責。此類侵犯事件和障礙還包括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即決和任意處決、失蹤、任意拘留、所有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外國占領和外來統治、仇外情緒、貧困、饑餓和其他 剝 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形式、宗教不容忍、恐怖主義、對婦女的歧視和缺少法治。

 

31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避免采取不符合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爲各國間貿易制造障礙,妨礙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文書所列人權,特別是人人享有對其健康和福利而言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糧食和醫療保健及必要社會服務的權利的單方面措施。世界人權會議申明:糧食不應被用來作爲施加政治壓力的工具。

 

32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審議人權問題必須確保普遍性、客觀性和非選擇性。

 

33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依照《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其他國際人權文書,各國有義務確保教育的目的是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在教育方案中加進人權主題,要求各國都采取這樣的做法。教育應增進各民族、所有種族或宗教群體之間的諒解、容忍和友誼,能鼓勵聯合國爲實現這些目標開展活動。所以,從理論和實踐上開展人權教育,傳播適合的資料,對于促進和尊重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所有個人的人權,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應成爲國家和國際一級教育政策的組成部分。世界人權會議注意到,資源緊張、體制不健全,都可能成爲迅速實現這些目標的障礙。

 

34 、應當更加努力,根據要求援助各國,以創造條件,使每一個人都能享受普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促請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和其他多邊組織大量增加撥付給有關方案的資源,這些方案旨在建立和加強國家立法、國家機構和有關基礎設施,通過培訓、講授和教育、大衆參與和公民社會等方式堅持法治和民主、協助選舉和提高人權意識。

 

  人權中心的咨詢服務和技術合作方案應予加強,使之更加有效,透明度更高,從而爲提高對人權的尊重作出重大貢獻。請各國敦促聯合國經常預算撥出更多資金,同時提供自願捐助,增加對這些方案的捐助。

 

35 、要充分、有效地執行聯合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活動,必須響應《聯合國憲章》對人權的高度重視,體現會員國提出的對聯合國人權活動的各種要求。爲此,聯合國的人權活動應獲得更多的資源。

 

36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國家機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重要和建設性作用,特別是向主管當局提供咨詢意見的作用,以及它們在糾正侵犯人權行爲、傳播人權信息和進行人權教育的作用。

 

  世界人權會議考慮到《關于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確認每個國家有權選擇最適于自己國家一級特殊需要的框架,鼓勵設立和加強國家機構。

 

37 、區域安排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起著根本性作用。它們應加強載于各項國際人權文書的普遍性人權標准和對它們的保護。世界人權會議贊同正在進行的加強這些安排與提高其效力的努力,同時強調與聯合國人權活動合作的重要性。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需要探討在尚無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區域和分區域安排的地方設立這類安排的可能性。

 

38 、世界人權會議承認非政府組織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促進人權和人道主義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人權會議贊賞非政府組織對提高公衆對人權問題的認識。對開展這一領域的教育、培訓和研究及對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作的貢獻。在承認制訂標准的主要責任在于國家的同時,世界人權會議還贊賞非政府組織對這一進程的貢獻。

 

  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繼續對話和合作的重要性。真正從事人權領域工作的非政府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享有世界人權宣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並受到國 內 法的保護。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有違于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非政府組織應可在國家法律和《世界人權宣言》的框架 內 不受幹涉地自由進行其人權活動。

 

39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客觀、負責和公正地宣傳人權和人道主義問題,鼓勵大衆媒介更多參與,大衆媒介的自由和保護應在國家法律的框架 內 得到保證。

 

  第二部分

 

  A、增強聯合國系統 內 人權方面的工作的協調

 

1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增強聯合國系統 內 支持人權和基本自由工作的協調。爲此,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聯合國負責人權活動的機關、機構和專門機構進行合作,在考慮到避免不必要重複的同時,加強、精簡其活動,並使之合理化。世界人權會議還建議秘書長請聯合國有關機構和專門機構的高級官員在其年度會議上,除了協調其活動外,也評估其戰略和政策對享有所有人權的影響。

 

2 、此外,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區域性組織和主要的國際和區域金融和發展機構也評估其政策和方案對享有人權的影響。

 

3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聯合國系統負責人權活動的專門機構、機構和機關在擬訂、促進和執行人權標准方面可按其各自的職權範圍發揮關鍵性作用;它們應按各自職責充分合作攜手執行世界人權會議的成果。

 

4 、世界人權會議強烈建議作出協調一致的努力,鼓勵和便利批准和加入或繼承在聯合國系統框架 內 通過的國際人權條約和議定書,以期爭取它們得到普遍的接受。秘書長應與各條約機構協商,考慮同未加入這些人權文書的國家展開對話,以便認明障礙,尋求克服障礙的辦法。

 

5 、世界人權會議鼓勵各國考慮限制它們對人權文書所作出的任何保留的程度,盡可能精確和小幅度地擬出保留,確保任何保留不會與有關條約的目標和宗旨相抵觸,並定期予以審 查 ,以期撤消保留。

 

6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需要保持現有國際標准的高質量,重申大會第 41 / 120 號決議中關于擬訂新國際文書的指導原則,要求聯合國人權機構在考慮擬訂新的國際標准時銘記這些指導原則,就起草新標准的必要性與人權機構協商,並請秘書處對建議的新文書進行技術審 查 。

 

7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在必要情況下向本組織的區域辦事處派駐人權官員,目的是傳播人權領域的情況、進行人權方面的培訓和提供其他有關的技術援助。被指派負責人權方面的工作的國際公務員應受到有組織的人權培訓。

 

8 、世界人權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召開緊急會議,認爲這是一項積極的主動行動,並希望考慮聯合國有關機構也用其他方法對付殘暴侵犯人權的行爲。

 

  資源

 

9 、世界人權會議對于人權事務中心的任務同執行任務可加利用的人力、財力和其他資源的不平衡感到關注,銘記聯合國其他重要方案需要的資源,請秘書長和大會大幅度提高聯合國現有和將來經常性預算中用于人權方案的資金,並采取緊急措施設法增加預算外資金。

 

10 、在這一框架 內 ,應提高經常性預算中直接劃撥給人權事務中心的比例,以支付其費用及由人權事務中心承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同聯合國各人權機構有關的費用。該中心技術合作活動的自願籌資方法應加強這一提高的預算;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對現有信托基金提供慷慨捐助。

 

11 、世界人權會議請秘書長和大會向人權事務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財力和其他資源,使其有能力有效、高效率和迅速開展活動。

 

12 、世界人權會議注意到有必要確保提供人力和財力資源,以開展政府間機構責成的人權活動,促請秘書長和各會員國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一條采用協調方針,確保配合秘書處更繁重任務,增撥資源。世界人權會議請秘書長考慮調整方案預算周期程序對于及時、有效地執行會員國所托付的人權活動是否必要,是否有幫助。

 

  人權事務中心

 

13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加強聯合國人權事務中心。

 

14 、人權事務中心應在協調全系統對人權的注意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該中心要能與聯合國其他機構和機關充分合作才能最好地發揮其樞紐作用。人權事務中心的協調作用還意味著人權事務中心紐約辦事處應予加強。

 

15 、人權事務中心應確保有充分的手段,供專題和國別報告員、專家、工作組和條約機構體系之用。貫徹建議應成爲人權委員會考慮的優先事項。

 

16 、人權事務中心應在促進人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要體現這一作用,應同會員國合作,加強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現有的自願基金必須有一定程度的擴大,以更有效、更協調的方法管理。所有活動都應按照嚴格和透明的項目管理規則進行,並應定期對項目評價。爲此,應定期提供此種評價活動的結果和其他有關資料。特別是,中心至少應每年舉辦一次情況介紹會,對所有會員國和直接進行這些項目和方案的組織開放。

 

  調整和加強聯合國人權機制,包括關于設立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的問題

 

17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必須不斷調整聯合國的人權機制,使其能如本宣言所體現,在所有人均衡和可持續發展的框架 內 迎合促進和保護人權的當前和未來需要。特別是聯合國的人權機關應改進其協調,提高其效率和效力。

 

18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在其第四十八屆會議上審 查 本會議報告時優先著手審議爲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而設立人權高級專員的問題。

 

  B、平等、尊嚴和容忍

 

  第一、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

 

19 、世界人權會議認爲,消除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特別是消除其制度化形式,諸如種族隔離或由種族優越或種族排斥理論而産生的形式或種族主義的當代形式和表現,這是國際社會人權領域世界範圍促進方案的首要目標之一。聯合國各機關和各機構應加強努力,執行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的第三個十年有關的一項行動綱領以及由此而來的爭取同一目標的職權。世界人權會議強烈呼籲國際社會爲與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的十年方案信托基金提供慷慨捐助。

 

20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和制訂得力的政策,防止和打擊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仇外或與之相聯的不容忍及其表現,必要時應頒布適當的立法,包括刑法措施,並設立打擊這些現象的國家機構。

 

21 、世界人權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決定任命一位當代形式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及與之相聯的不容忍問題特別報告員。世界人權會議還呼籲《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所有締約國考慮作出公約第十四條規定的聲明。

 

22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根據其國際義務,適當地考慮到各自的法律制度,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抵制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有關的暴力,包括歧視婦女的做法,也包括對宗教場所的 亵 讀,要確認每一個人都有權享受思想、良心、表達和宗教自由。會議還請所有國家執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的規定。

 

23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所有犯下或批准種族淨化罪行的人均須爲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爲承擔一切個人責任並受到追究,同時國際社會應盡一切努力將依法應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24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個別和集體地報制種族淨化的做法,並迅速加以制止。種族淨化這種惡行的受害者有權利用適當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群體的人

25 、世界人權會議要求人權委員會審 查 一些方式和方法,以有效促進和保護聯合國關于《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人的權利宣言》所闡述的屬于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呼籲人權事務中心在有關政府要求下並作爲其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的一部分,提供關于少數群體問題的人權以及關于預防和解決爭端方面的高質量的專門知識,幫助解決涉及少數人的現有和潛在的各種情況。

 

26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和國際社會根據聯合國《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人的權利宣言》,促進和保護在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

 

27 、采取的措施也應酌情便利他們充分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宗教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社會生活,充分參與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發展。

 

  土著人民

 

28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的土著居民問題工作組在其第十一屆會議上完成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的起草工作。

 

29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人權委員會在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完成起草之後,延續和更新土著居民問題工作組的職權。

 

30 、世界人權會議還建議聯合國系統 內 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積極響應各國提出的能直接爲土著人民造福的援助請求。世界人權會議進一步建議,在本文件所設想加強人權事務中心活動的總框架 內 ,向中心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財政資源。

 

31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保證土著人民能充分和自由地參與社會所有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參與同他們有關的事務。

 

32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宣布一個世界土著人民國際十年,從 1994 年 1 月開始,包括各種有待同土著人民合作決定的面向行動的方案。爲此目的應建立一個適當的自願信托基金。在這樣一個十年的框架 內 ,應考慮在聯合國系統 內 爲土著人民建立一個常設論壇。

 

  移徒工人

 

33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國家作出保證,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屬的人權。

 

34 、世界人權會議認爲特別有必要創造條件,在移徙工人同他們居住國社會的其他群體之間促成更大的和諧與容忍。

 

35 、世界人權會議請各國考慮可否盡早簽署和批准《關于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屬權利的國際公約》。

 

  第三、婦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權

 

36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使婦女充分和平等地享受所有的人權,將此列爲各國政府和聯合國的優先事項。世界人權會議還強調,婦女極有必要作爲參加者和受益者充分參與發展進程,與之結合,重申聯合國環境和發展會議( 1992 年 6 月 3 14 日,巴西裏約熱 內 盧)通過的《關于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和《 21 世紀議程》第二十四章中提出的婦女爭取可持久和平等發展全球行動的有關目標。

 

37 、婦女的平等地位和婦女人權應納入聯合國全系統活動的主流。聯合國的有關機構和機制都應定期地、有系統地處理這些問題。尤其應采取措施,加強婦女地位委員會、人權委員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以及聯合國其他機構相互之間的合作,鼓勵它們進一步結合它們的目標。在這方面,應加強人權事務中心和提高婦女地位司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38 、世界人權會議尤其強調有必要努力消除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對婦女施加的暴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性騷擾、性 剝 削和販賣婦女的行爲,在司法中消除性別偏見,根除婦女權利同某些傳統或習俗、文化偏見和宗教極端主義的有害影響所可能産生的任何衝突。世界人權會議籲請聯合國大會通過關于對婦女施暴的宣言草案,促請各國依照該宣言的規定,同對婦女施暴行爲作鬥爭。在武裝衝突中一切侵害婦女人權的行爲都是違反國際人權和人道主義法的基本原則的。對所有此類侵害,特別是殺害和有系統的強奸、性奴役和強制致孕,需要作出特別有效的反應。

 

39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根除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隱含和公開的歧視。聯合國應鼓勵爭取所有國家到 2000 年時普遍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應鼓勵以各種方式和方法處理對該公約提出的特別多的保留。除其他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應當繼續審 查 對公約的保留。促請各國撤消與公約的目的和宗旨有抵觸、或與國際條約法不相符合的保留。

 

40 、條約監測機構應散發必要資料,使婦女能更有效地利用現有的執行程序,追求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權而不受歧視。還應采納新程序,以加強履行對婦女平等和婦女人權的承諾。婦女地位委員會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應迅速擬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任擇議定書,研究采納請願權的可能性。世界人權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決定在其第五十屆會議上考慮任命一名對婦女暴力問題特別報告員。

 

41 、世界人權會議認識到婦女終生享受最高標准的身心健康的重要性。針對世界婦女會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 1968 年德黑蘭宣言》,世界人權會議依據男女平等原則,重申婦女有權享受充分的、易于獲得的醫療保健,享受最廣泛的計劃生育服務,平等接受各級的教育。

 

42 、條約監測機構應利用按性別分列的資料,將婦女地位和婦女人權納入它們的審議工作和調 查 結論。應鼓勵各國在提交條約監測機構的報告中提供關于婦女在法律和事實上的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滿意地注意到人權委員會第四十九屆會議 1993 年 3 月 8 日通過第 1993 / 46 號決議,認爲也應鼓勵人權領域的報告員和工作組這樣做。提高婦女地位司還應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特別是聯合國人權事務中心合作,采取步驟保證聯合國的人權活動經常處理侵犯婦女人權的情況,包括針對性別的侵權。應鼓勵培訓聯合國人權和人道主義救濟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認識並處理侵犯人權、特別是侵犯婦女人權的行爲,在工作中避免性別偏向。

 

43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區域和國際組織便利婦女取得決策職位,更多地參與決策過程。它鼓勵在聯合國秘書處 內 采取進一步措施,根據《聯合國憲章》任命和提拔婦女工作人員,並鼓勵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和附屬機構保證婦女能在平等條件下參與。

 

44 、世界人權會議歡迎 1995 年在北京舉行世界婦女會議,並促請按照世界婦女會議的平等、發展、和平的優先議題,使婦女人權在其審議中占重要地位。

 

  第四、兒童權利

 

45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 “ 一切以兒童爲重 ” 的原則,在這方面強調有必要在各國和國際上爲促進尊重兒童生存權、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作出重大努力,特別是強調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努力。

 

46 、應采取措施爭取使《兒童權利公約》在 1995 年之前得到普遍批准,爭取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行動計劃》,能得到普遍簽署和有效執行。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撤回對《兒童權利公約》所作的與公約目標和宗旨相抵觸、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的保留。

 

47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國家在可用資源的最大限度 內 ,在國際合作的支持下,采取措施,爭取實現《世界首腦會議行動計劃》的目標。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各國在本國行動計劃中結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通過這些國家行動計劃和國際努力,應特別優先設法降低嬰兒死亡率和産婦死亡率,減少營養不良,減少文盲,讓人們能享用安全的飲水和基礎教育。必要時,國家行動計劃應訂有措施,以對付自然災害和武裝衝突造成的緊急情況以及同樣嚴重的處于極端貧困中的兒童的問題。

 

48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國家在國際合作的支持下處理處于極端貧困中的兒童的尖 銳 問題。應與 剝 削和虐待兒童行爲展開積極的鬥爭,正視其根源。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殺害女嬰、有害的童工雇用、販賣兒童和器官、兒童賣淫、兒童色情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49 、世界人權會議支持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爲確保有效保護和促進女孩人權而采取的一切措施。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廢止歧視和傷害女孩的現有法律和規章,消除這類習俗和做法。

 

50 、世界人權會議大力贊成請秘書長著手研究改進武裝衝突中兒童保護辦法的建議。應執行人道主義准則,采取措施,保護戰區的兒童,便利爲他們提供援助。措施應包括提供保護,防範濫用一切戰爭武器,特別是殺傷地雷。必須立即正視受戰爭創傷兒童調養康複的需要。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兒童權利委員會研究提高武裝部隊最低征兵年齡的問題。

 

51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有關機關和機制以及專門機構的監督單位根據各自職權定期審 查 和監測與兒童的人權和處境有關的事項。

 

52 、世界人權會議確認非政府組織在有效執行一切人權文書、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53 、尤其考慮到前所未有的許多國家已批准公約,隨後需要提交國別報告,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設法讓兒童權利委員會能在人權事務中心協助下迅速有效地履行職權。

 

  第五、免受酷刑

 

54 、世界人權會議歡迎許多會員國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鼓勵所有其他會員國也迅速批准該公約。

 

55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酷刑是一種最爲殘暴侵犯人的尊嚴的行爲,其結果摧殘受害者的尊嚴,損害他們繼續生活和活動的能力。

 

56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根據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免受酷刑是一項在所有情況下,包括國 內 或國際上發生動亂或武裝衝突之時,都必須予以保護的權利。

 

57 、世界人權會議因此敦請所有國家立即停止使用酷刑,通過全面執行《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公約,以及必要時加強現行機制,來徹底根除這一罪惡。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在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履行職責時與他充分合作。

 

58 、應特別注意確保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執行。

 

59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必須在聯合國框架 內 進一步采取具體行動,以便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並確保采取更爲有效的補救措施,促進受害者的身心和社會康複。應當優先考慮爲此目的提供必要資源,包括向支援酷刑受害者自願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

 

60 、各國應廢除關于嚴重侵犯人權如施加酷刑者不受懲罰的法律,對這種侵犯人權行爲進行起訴,從而建立紮實的法治基礎。

 

61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鏟除酷刑的努力首先應當集中在預防工作上,因此呼籲早日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任擇議定書,該議定書的目的是建立定期 查 訪拘留地的預防制度。

 

  被迫失蹤

 

62 、世界人權會議喜見大會通過《保護人人不致被迫失蹤宣言》,呼籲所有國家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制止和懲治迫使人失蹤的行爲。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所有國家都有責任在無論何種情況下凡有理由認爲在其管轄領土 內 發生被迫失蹤事件即開展調 查 ,如指控屬實,即 查 辦肇事者。

 

  第六、殘疾人的權利

 

63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無保留地適用于殘疾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樣的生命權和得到福利、教育和工作的權利、獨立生活的權利,以及在各方面積極參與社會的權利。因此,對殘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視或其他對之不利的差別待遇均屬侵犯其權利。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在必要時通過或調整法律,保證殘疾人獲得這些權利和其他權利。

 

64 、殘疾人到外都有。殘疾人的平等機會應當得到保證,爲此要消除一切排除或限制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由社會情況決定的障礙,無論這些障礙是身體、財政、社會抑或心理上的。

 

65 、憶及聯合國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通過的《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世界人權會議呼籲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它們 1993 年的會議上通過爲殘疾人提供平等機會的標准規則草案。

 

  C、合作、發展和加強人權

 

66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優先采取促進民主、發展和人權的國家和國際行動。

 

67 、應特別強調有助于加強和建設人權機構的措施、有助于加強多元化法治社會和保護陷入脆弱境況群體的措施。在這方面,尤有必要應各國政府要求爲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提供援助,包括在選舉的人權工作和宣傳工作方面的援助。提供援助,加強法治,促進言論自由和司法工作,幫助人民真正和有效地參與決策過程,也屬同樣重要。

 

68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必須落實加強人權事務中心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活動。中心應根據各國的請求,就具體的人權問題提供援助,包括編寫各項人權條約下的報告和實施協調一致的和全面的促進和保護人權的行動計劃。加強人權和民主體制、用法律保護人權,對官員和其他人進行培訓,從事廣泛教育和宣傳工作以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均應成爲這些方案的組成部分。

 

69 、世界人權會議積極建議在聯合國 內 制訂一個綜合性方案,以幫助各國建立和加強能直接促進全面遵守人權、維護法治的適當國家機構。該方案應由人權事務中心進行協調,根據有關政府的請求,向國家項目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以改革刑法和教養機構,對律師、法官和治安部隊進行人權教育和培訓,支助其他一切與法治良好運作有關的活動領域。該方案將向各國提供援助,執行促進和保護人權的行動計劃。

 

70 、世界人權會議請聯合國秘書長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同時也提出擬議方案的設立、結構、活動方式和籌資的備選辦法。

 

71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每個會員國考慮是否可以擬訂國家行動計劃,認明該國爲促進和保護人權所應采取的步驟。

 

72 、世界人權會議重申,《發展權利宣言》所確認的普遍和不可 剝 奪的發展權利必須獲得執行和實現。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設立關于發展權的專題工作組,並促請該工作組與聯合國其他部門和機構協商與合作,爲消除執行和實現《發展權利宣言》的障礙立即擬訂全面和有效的措施,並提出各國實現發展權的方式方法,以便聯合國大會能早日審議。

 

73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讓從事發展和(或)人權領域工作的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在國家、國際一級發揮重要作用,積極參加與發展權利有關的辯論、活動和執行,在發展合作的所有有關方面與政府配合行動。

 

74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機構大量增加提供資源,用于建立能 夠 保護人權、有效運行的法律制度和這個領域的國家機構。發展合作領域的參與者應銘記發展、民主和人權之間的相輔相成關系。合作應立足于對話和透明度。世界人權會議還呼籲制訂全面方案,包括建立資料庫,配備具有加強法治和民主體制的專門知識的人員。

 

75 、世界人權會議鼓勵人權委員會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合作,繼續審 查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76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提供更多資源在人權中心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下加強或建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區域安排,它也鼓勵會員國申請援助,以便按照國際人權文書規定的普遍人權標准加強區域安排,舉辦區域和分區域講習班、討論會和情報交流會等等,促進和保護人權。

 

77 、世界人權會議支持聯合國及其有關專門機構按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有關國際文書的規定爲確保有效促進和保護工會權而采取的一切措施。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充分遵守國際文書在這方面所訂的義務。

 

  D、 人權教育

 

78 、世界人權會議認爲,必須開展人權教育、培訓和宣傳,以便促進和實現社區與社區之間的穩定和諧關系,促成相互了解、容忍與和平。

 

79 、各國應努力消除文盲,使教育目標針對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和機構將人權、人道主義法、民主和法治作爲學科納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學機構的課程。

 

80 、人權教育應包括各項國際和區域人權文書所載的和平、民主、發展和社會正義,以便達成共識和了解,從而增強對人權的普遍承諾。

 

81 、考慮到國際人權和民主教育大會 1993 年 3 月通過的《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和其他人權文書,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各國特別考慮婦女的人權需要,制訂具體方案和戰略,保證最廣泛地進行人權教育和散發宣傳資料。

 

82 、各國政府應在政府間組織、國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助下,促進對人權和相互容忍的認識。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加強聯合國從事的世界公衆宣傳運動。它們應發起和支持人權教育,有效地散發這一領域的公衆宣傳資料。聯合國系統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應能 夠 立即響應各國的要求,幫助它們進行人權領域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以及關于各項國際人權文書和人道主義法所載的標准,並將這些標准適用于軍隊、執法人員、警察和醫療專業人員的特別教育。應考慮宣布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以推動、鼓勵以及重點突出這些教育活動。

 

  E、執行和監測辦法

 

83 、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將國際人權文書中的標准納入國家立法,並加強能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作用的國家結構、機構和社會組織。

 

84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加強聯合國的活動和方案,以滿足那些希望建立或加強其國家機構、以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的援助要求。

 

85 、世界人權會議還鼓勵特別是通過資料交換和經驗交流,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代表之間的合作,也加強同區域組織和聯合國的合作。

 

86 、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極力建議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代表在人權事務中心的主持下定期舉行會議,研究如何改善他們的機制,分享經驗。

 

87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各人權條約機構、各條約機構主持人會議和締約國會議繼續采取步驟協調各項人權公約關于編寫國別報告的許多要求和准則,研究是否確如建議所認爲,由每一締約國就其承擔的條約義務提出一份全面報告可以提高這些程序效率,擴大這些程序的影響。

 

88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國際人權文書的締約國、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研究現有的人權條約機構以及一些專題機制和程序,以期考慮到必須避免職權和任務的不必要的重複重疊,更好地協調不同的機構、機制和程序,提高效率和效力。

 

89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繼續努力參照這方面的多項有關提議,改進條約機構的工作,包括監測任務,考慮到這方面提出的許多建議,特別是條約機構本身和條約機構主持人會議的建議。同時,也應鼓勵采用兒童權利委員會所擬的綜合性國家方針。

 

90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人權條約締約國考慮接受所有的任擇來文程序。

 

91 、世界人權會議關切地注意到侵犯人權的肇事者逍遙法外的問題,並支持人權委員會和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努力審 查 這一問題的所有方面。

 

92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人權委員會審 查 是否可能更好地在國際和區域一級執行現有人權文書,並鼓勵國際法委員會繼續進行設立一個國際人權法庭的工作。

 

93 、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尚未加入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 內 瓦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國家加入這些公約和議定書,並采取一切適當的本國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期充分執行這些公約和議定書。

 

94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迅速擬定並通過關于個人、群體和社會機關促進和保護普遍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和責任的宣言草案。

 

95 、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維持和加強人權委員會和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的特別程序、報告員、代表、專家和工作組制度,使他們得以在全世界各國執行其任務,並有必要向他們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應定期舉行會議,使各種程序和機制能 夠 協調其工作,並使之合理化。請各國同這些程序和機制進行充分的合作。

 

96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以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在所有武裝衝突中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獲得遵守。

 

97 、世界人權會議認識到人權 內 容對聯合國一些維持和平行動的個別安排能起到重要作用,建議秘書長按照聯合國憲章,考慮到人權中心和人權機構的報導、經驗和能力。

 

98 、爲了加強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享用,應審 查 新的一些做法,例如擬訂一套指數,用以衡量在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大家必須協同作出努力,確保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能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得到承認。

 

  F、世界會議後續行動

 

99 、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系統 內 與人權有關的其他機關和機構考慮用什麽方法立即全面執行本宣言所載的建議,包括可能宣布 “ 聯合國人權十年 ” 。世界人權會議還建議人權委員會每年審 查 爲此而取得的進展。

 

100 、世界人權會議請聯合國秘書長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 50 周年之際邀請所有國家以及聯合國系統 內 與人權有關的所有機關和機構向他報告執行本宣言方面的進展,並通過人權委員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大會第五十三屆會議提交一份報告。同樣,區域人權機構和相關的國家人權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也可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它們對本宣言執行進展的意見。應特別注意評估朝向普遍批准聯合國系統框架 內 通過的國際人權條約和議定書這一目標所取得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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