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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宣言

 

 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第四十六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116号决议,决定召开区域筹备会议。按照这项决议,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于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曼谷举行会议。会议通过了本宣言。

    
宣言共30条。它重申了亚洲国家坚决支持《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和支持在全世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承诺;强调必须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切实享有人权。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同时确认各国和各区域有其特点和不同历史、文化与宗教背景,应当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避免将人权政治化。

    
宣言重申了亚洲国家关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主张以综合、均衡的方式处理民主、普遍享有所有人权和社会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宣言对于妇女的平等权利、儿童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的少数人,移徙工人,残疾人,土著居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等易受损害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表示了特别关注,强调必须加以促进和保障,宣言还着重论述厂亚洲国家关于自决权、发展权和人类享有干净、安全和健康的环境权的立场。宣言指出,人民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是一项联合国承认的普遍权利。基于这项权利,处在外国或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能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不让这些人民享有自决权就构成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宣言强调,自决权只适用于外国或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宣言

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强调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宣言认为,贫困和造成南北之间与贫富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的国际宏观层资助是妨害实现发展权和妨害充分享有人权的主要障碍,强调建立国际人权统一规范的工作必须与建立公正和公平的世界经济秩序的工作齐头并进。

    
宣言对于种族歧视、种族主义、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在被占领土建立非法居民点,以及新纳粹主义、排外心态和种族清洗等侵犯人权的种种形式表示关切,强调有必要采取有效的国际措施,以保证和监督人权标准的执行,对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宣言认为恐怖主义与殖民或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的合法斗争不同,是对享有人权和民主的最危险的威胁,并且威胁到各国的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合法成立的政府的稳定,国际社会必须毫不含糊地加以谴责。

    
宣言认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在人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下,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给予救济。宣言欢迎国家机构促进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这种机构的构想和建立最好由有关国家自己来决定。宣言也承认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共同的价值观以及相互尊重和谅解的基础上在促进人权方面进行合作和对话的重要性,鼓励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按照该理事会第1296号决议对这一过程积极地作出贡献。宣言强调应进一步鼓励所有国家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宣言肯定将普遍遵守和促进人权问题置于国际合作范畴的正确性,并表示有必要探讨是否可能在亚洲设立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宣言对完善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和在人权保护国际合作中应予坚持的原则等问题给予了很大注意,强调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实施人权中的选择性,和改善联合国的程序与机制。宣言特别反对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与人的实践,主张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办法来促进人权。宣言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重申国家不分大小,都有决定其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资源,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并表示不赞成任何人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宣言呼吁在联合国人权中心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强调必须使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合理化,避免各人权机构重复。

    
《曼谷宣言》是一项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书,它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亚洲国家关于人权和人权的国际合作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对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及其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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